拿生育孩子当“保护伞”,利用法律人性化之举钻空子的行为,犯罪分子真的可以“逍遥法外”吗?近日,雁峰区检察院剑指暂予监外执行,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将一名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2018年1月开始,雁峰区检察院对辖区开展了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严某(女,1987年5月生,2016年7月28日被因贩卖毒品罪被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怀孕而被该院于同年11月11日暂予监外执行)有丧失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可能,经报检察长批准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罪犯严某为逃避收监,于2016年12月和2018年1月前后怀孕哺乳生俩娃。2018年5月19日,严某所哺乳的婴儿死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 根据法律规定,雁峰区检察院遂先后向同级司法局、法院、公安分局发出提请收监和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2018年5月31日,雁峰区法院对严某作出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在检察院的同步监督下,6月27日,雁峰区公安分局将犯罪严某送往衡阳市女子看守所服关押,严某将服刑剩余刑期。 雁峰区检察院积极履行职能,通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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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