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衡东县检察院在看守所内对胡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衡东县公安局根据衡东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对胡某执行了强制戒毒决定,胡某释放之后将被送往强戒二年。 近年来,一些吸毒人员为逃避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想到了“以刑抵戒”的办法。他们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得知将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第一时间,主动交代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轻微犯罪事实,想把较长的强戒期变成较短的刑期。 主动自首的“瘾君子” 2018年1月23日,胡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衡东县公安局抓获,在公安机关对其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于2017年11月8日下午在衡东县大浦镇铁道口附近,伙同肖某盗窃谭某黑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一辆,他自己为肖某盗窃摩托车进行望风。该摩托车价值4608元,犯罪嫌疑人肖某以1300元转手卖给他人。2018年1月8日肖某被衡东县公安局抓获。 检察机关正确量刑,“瘾君子”美梦破灭 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后,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参与盗窃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即使提起公诉对已有吸毒史的犯罪嫌疑人惩戒意义不大,而且犯罪嫌疑人逃避强戒的思想较为明显。就该案的特殊情况,检察办案人员在听取胡某想积极退赃的意见后,一方面做工作让胡某近亲属代犯罪嫌疑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一方面又衔接公安机关确保对胡某执行强制戒毒处罚能到位。一切工作就绪后,检察机关基于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于2018年5月4日决定对胡某不起诉,并监督公安机关于当天对胡某执行强制戒毒,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和彻底摆脱毒瘾,阳光回归社会的目的。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仔细甄别吸毒人员自首案件情况,在判定吸毒人员主动交代犯罪是否构成自首的情况时,根据吸毒人员主动交代的时机来判断是否有“以刑抵戒”的投机心理。谨慎对待吸毒人员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案件,在强制措施的采取、证据的审查、量刑幅度的建议等方面加强监督,为吸毒人员彻底脱离“毒海”,回归社会和家庭提供有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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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衡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