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施监督。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调换、私分、违规使用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2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2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逮捕案件审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对侦查机关执行审查批捕决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以下情况的应予纠正: (1)收到审查批捕决定后不立即执行的; (2)执行审查批捕决定后不回复的; (3)变更强制措施后不通知的; (4)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 |
(责任编辑: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