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期限:立案复查后三个月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经院领导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 |
(责任编辑:李建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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